陆某职务侵占罪案
时间:2011-07-26 15:10:47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
2005年12月至2008年10月期间,陆某在上海某商贸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咨询公司)担任咨询助理职务。2006年12月,商贸咨询公司负责人陈某指派陆某负责帮助客户设立某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涂料公司)的业务,并要求陆某办理为涂料公司寻找厂房的事务。某涂料公司最终选定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的厂房后,置业公司后以传真的方式,承诺将厂房年租金的6%作为中介费支付给某商贸咨询公司。
2008年9月3日,某置业公司按陆某的要求,将承诺支付给商贸咨询公司的中介费人民币39,447.1元打入了陆某的招商银行一卡通内。在公司负责人陈某向陆某索要上述应属商贸咨询公司所得的中介费时,陆某拒不归还。后商贸咨询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
2008年10月30日,被告人陆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交代了上述侵吞单位钱款的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系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陆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陆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退赔的赃款,应返还被害单位。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陆某系自首,退出赃款,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陆某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但提出陆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退赔的赃款人民币三万九千四百四十七元一角,返还被害单位。
【法律界提示】
公司员工应该遵守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尊重公司的财产权,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可构成职务侵占罪。法律界提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要自觉遵守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得将单位财产据有己有,否则将受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