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怀孕,男方因感情不和可以起诉离婚吗?

时间:2012-10-28 15:08:50  作者:安业律师  文章分类:诉讼离婚

怀孕妇女如何起诉离婚,法院是否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该条规定是从法律上对妇女给予特殊保护。

  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或中止妊娠后的一定期限内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的期限内起诉离婚”法院是应当受理的。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看,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界限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 裂,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果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 裂是不争的事实,且双方均又同意离婚,法院准许双方离婚是完全应该的。

  胎儿在未出生前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婚姻法》没有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定,待胎儿出生后,双方可以另行解决离婚子女抚养问题。当然,双方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双方可以协议离婚,然后去民政部门办理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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