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约定不明的内容,依法律规定处理

时间:2011-12-02 14:02:46    文章分类:离婚房产

【律师点评】

由于离婚协议书对该房产的分割并没有将房产约定为申请人所有,在离婚协议书中也只是提及该房产分割的事实,而且,即使存在分割事实,但是房产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所以申请人的异议理由没有被法院采纳。

结合本案,刘挽澜律师提示,离婚协议书对房产的分割应当约定明确,否则按约定不明,依法律规定办理。

【案情】

本案是一起执行申请案,由于申请人胡小委、胡秋保的父亲人胡志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志情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某某二路某号房产,申请人胡小委、胡秋保对被执行房产提出的所有权提出异议,其提出的理由是父母已经离婚,当时的离婚协议书约定被执行房产为胡小委和胡秋保所有。胡小委、胡秋保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2009年11月宝山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具的建筑普查收件回执;2、宝山区居民委员会开具的涉案房产属异议人所有的证明;3、宝山区民政局离婚登记相关材料,证明被执行人与异议人的母亲存在过离婚关系。

2010年3月,申请执行人程和师、张三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志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志情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某某二路某号房产,案外人胡小委、胡秋保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主张涉案房产属其所有,请求予以解除查封。另涉案房产在本院查封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并以被执行人名义出租。
【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涉案房产在被本院查封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并且以被执行人名义出租,相关收益也归被执行人所有。同时,被执行人在另案等相关案件中起诉及答辩中自称涉案房产属其所有,与异议人提出的且被执行人承认的涉案房产已由被执行人在相关离婚协议中分割给异议人所有的事实不符,故异议人据以认定涉案房产属其所有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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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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