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租赁税收问题

时间:2011-07-13 23:00:57  作者:刘挽澜  文章分类:房屋租赁




(一)财税[2000]1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12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住房租赁市场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
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
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
4%的税率征收。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二月七日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浦东新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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