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协议书能否对抗公证遗嘱

时间:2011-12-26 16:21:54    文章分类:最新案件

老大老三以当年签下的《安定团结决定书》为据,诉至法庭要与老二平分父亲遗下的房产一套,却因为父亲在世时,已留下公证遗嘱,写明这套房屋由老二1人继承。由于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优于其他遗嘱,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老大陈松、老三陈石要求确认老二陈涛所持公证遗嘱无效,并要求确认享有父亲遗下的304室一半产权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家住闵行的陈老伯和张老太有陈松、陈涛和陈石3个儿子。早年,老夫妻在闵行共同租赁使用公有住房304室一套。由于兄弟3人对父母的房子均存有继承之心,父母担心日后生变,故在2006年7月,父母趁健在之时,召集3子共同签订了《安定团结决定书》。决定书约定,房屋如出卖,一半房款归二子陈涛,另一半归长子陈松和3子陈石两人所有。2008年4月,母亲张老太去世。去年8月,陈老伯也因病去世。正当陈松和陈石欲持《安定团结决定书》与陈涛商量遗产、即304室的继承问题,孰料陈涛却拿出了父亲陈老伯写下的一份遗嘱,并要求按遗嘱所约全部占有304室。陈松陈石当然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陈涛所持遗嘱无效,并由陈松和陈石享有304室房屋的一半权利。

   陈涛辩称,304室原系公房,由父母共同租赁使用。母亲张老太去世后,因当时仍为公有住房,故不存在继承问题。2009年3月,父亲陈老伯买下房屋产权,并于2009年4月取得产证。且父亲陈老伯立有公证遗嘱一份,表示304室房屋由陈涛一人继承。因此,不同意陈松和陈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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