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1-11 12:14:02 文章分类:商品房
2007年5月,林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07年7月20日前交房。逾期交付的,按已付房价款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计算。2007年6月27日,房产公司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2008年2月16日,林接到接房通知,却以房屋需要维修为由不接房。2009年4月15日,房产公司将维修后的房屋交付给林。林要求公司承担2007年7月21日至2009年4月15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被拒绝。林遂起诉索赔。
【判决】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维修事项不能作为拒绝接房及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故本案责任应由林自行承担。
法官点评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条件为商品房已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并约定“房屋的维修事项不能作为拒绝接收房屋的理由”。购房者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前有权拒绝接房,但经过竣工验收后不能以房屋的维修事项作为拒绝接房的理由。安居律师咨询热线:010-65546279 15010296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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