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不符合交房条件,买房人接收也存在在过错

时间:2012-01-11 14:16:56  作者:靳双权  文章分类:商品房

2004年7月,傅瑶购买房产公司一套房屋。合同约定2006年12月31日前交房,如逾期交房应支付违约金。
    2006年12月31日,房产公司交付房屋时,在其制定的《房屋交接表》中明示:“现项目已通过质量验收,还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你在认知该现状的情况下,经验房后自愿接房”,傅在交接表上签署“同意接房”。
    2007年9月30日,房屋才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双方因逾期交房违约金问题发生纠纷,房产公司向傅支付了2006年12月31日之前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不同意支付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9月30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傅遂起诉。
    【判决】房产公司违约金应承担责任到房屋实际验收合格之日,但双方的书面交接房手续已载明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情况下,傅仍签收接房并使用,故对房产公司的违约责任额度应酌情减轻。
    法官点评法律强制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最基本条件是经竣工验收合格。房产公司提前交房违反了法律,但傅明知房屋没有竣工验收合格而接房,也有一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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