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张红梅,女,44岁,汉族,无业,住海淀区永和家园小区11号2单元601室,联系电话010—67894534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刘富贵,男,48岁,汉族,无业,住海淀区永和家园小区11号2单元601室,联系电话13976542312
反诉人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1、请求确认被反诉人违约,房屋买卖合同依法予以解除;
2、请求被反诉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于被反诉人拒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购房款,经我多次催告仍未按时支付。故我已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依据合同第23项之规定,被反诉人应支付我方违约金10万元。因此,被反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没有合法依据的。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方反诉请求,驳回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张红梅
年 月 日
附:1.本反诉状副本 份;
2.证据材料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