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的认定

时间:2013-11-29 11:01:25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在商标法理论上,商标近似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商标的构成元素(如形、音、义)为元素,根据比对商标的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作出认定。
       关于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消费者不会将商标并列在一起进行比较:他通常是在没有看到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又或多或少地记得该商标的情况下,在商店里看到了侵权商标。他将使用侵权商标的商品误认为实际想买的真品。
       这种情况下,是以具有一般记忆力的一般消费者为衡量标准的,以及使其怀疑他所面对的商标是否为他所知道的商标。认定商标近似性的第二个重点是应当进行整体比较,并着重考虑可能引起混淆的共同部分,而一般消费者会忽视的差异部分应当不予重视。共同的前缀通常比共同的后缀重要;如果两个标识的开头部分非常近似或者相同,就比结尾部分的近似更易于混淆。具有相同或者近似开头的长单词比具有不同起始字母的短单词更易于产生混淆。关于形、音、义的重要性,在决定混淆可能性时,外观近似总是最重要的标准。如果说有变化的话,由于电视、大众媒体广告和自助销售的影响,近几十年其重要性日益增加。通常而言,法院对于声音的近似重视程度较低,侵权行为人也给予较少关注。当然,形、音、义的相对重要性不能简单孤立地看待,必须根据比对商标及其相应的具体情形进行判断。我国在总结和借鉴国内外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了商标近似的各项认定规则,即“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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