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时的注意事项

时间:2013-10-25 16:47:28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可见,《公司法》准许并鼓励股东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最高比例可达到百分之七十。如何利用、保护和最大限度发挥知识产权的资产价值,并防范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风险,这对高新技术企业显得尤为重要。根据经验总结,以知识产权出资需要了解以下几点重要的知识:


(一)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范围

法律规定,各种知识产权均可以作为出资的形式。诸如,与版权有关权利、商标、专利、非专有技术、厂商名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信息等都可以成为出资方式。虽然准许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种类众多,但也面临具体出资形式选择的法律风险。因为知识产权种类不同,价值也可能不同,市场应用价值也可能存在区别,这些都是需要认真考虑的,选择相对成熟的并有广阔市场前景或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种类出资,这自然是优先考虑的。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成立的发展型公司来说,也可以考虑以未获得专利保护的非专有技术出资,不应仅仅局限在专利或商标方面。否则,将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广泛性和价值性,降低出资成功的机会。


(二)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须权属明确、合法且完整

避免以权属不明或存在争议,产权不完整、不合法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如果以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的知识产权出资,势必带来麻烦,影响出资的成立。因此,可考虑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或补偿责任。


(三)知识产权出资须价值评估

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关系到其市场应用及盈利价值,同时也关系到股权比例或控制权强度,所以依据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估资料,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和专业评估机构是高新企业在技术出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在评估过程中,忽视以下因素往往导致评估结果失误。

1、审核高新技术前期开发费用不实。

2、同类产品或技术的市场风险预测不准确,市场潜力和价值分析出现偏差。

3、后续开发费用投入预测失当。

如果评估失实或不当,技术出资方将在知识产权价值保护上承受重大不利。


(四)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70%

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出资的最高比例可达百分之七十(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说明法律鼓励以知识产权出资,但过高或过低的出资比例同样存在着法律风险。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出资比例。


(五)注意知识产权有效期的限制

以工业产权中的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都必须在其有效期内,如果超过期限,就属于出资瑕疵了,而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就无期限限制了,这需要引起重视。


(六)出资后知识产权权属的转移

出资人将自己的知识产权出资入股,该知识产权就应该办理权属转移手续,自此成为公司的合法财产与权利。且应当依法办理正规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可在公司章程中列入投资“各方声明条款”:与该项高新技术有关的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特定的生产流程、工艺及其他依据法律和惯例应当被合理地视为专有技术组成的技术秘密) 的所有权属于组建的公司独家所有,各方承诺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均不会提出相反意见,并不得以个人名义转让。


(七)明确各方对知识产权的保密义务

限制各方对相关知识产权资料、技术秘密的使用和保密,如果不限定保密义务,不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将会导致各方可能发生任意使用、转让或泄露的风险。

如果该高新技术被非法泄露,将严重影响到所设企业的商业存在价值和风险投资人的风险利益,因此,可考虑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合同章程中列入有关高新技术的保密义务和泄密处罚条款,并通过制定完善的企业商业秘密制度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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