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1-02 17:39:15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关系确立时,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除。将不再享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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