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当事人是否必须到庭

时间:2013-11-07 09:28:30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案件审理时,法院至少在开庭前三天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庭应诉,当事人应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法庭审理,且未经许可中途不得退庭。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更为重要的是为更好地保护当李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开庭审理是整个审判过程的核心环节,是当事人行便诉讼权利的重要机会,也是弄清并核实案情的重要阶段,当事人应密切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审判工作。
    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当事人应如期到达指定地点,如确有困难而无法到庭的,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或请求人民法院延期开庭,人民法院应当许可。如果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而拒不到庭,则会产生下列后果:
    (1)原告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且无正当理由,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有权按自动撤诉处理,即视为原告撤回起诉。
    (2)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就是说,即便被告人不到庭,人民法院照样可以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对被告同样生效。对于那些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即不到庭则无法查清案情或负有赔养、抚育、扶养义务的被告,经两次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即拘传。

    但对于无法正常顺利送达起诉状给被告的案件,处理的流程往往因为涉及公告送达,会比较慢和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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