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1-07 12:08:51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彩礼又称则礼、聘礼、聘则等,作为民间婚姻习俗,有着悠久的历史。依据传统风俗,彩礼的基本内涵为,男方为迎娶女方,而在婚前对于女方的则物给付。直至今天,彩礼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在某些地区仍然盛行,甚至还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行情和价格。给付彩礼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目的在于将来缔结婚姻关系,这一给付目的将彩礼与一般的赠与行为区别开来。如果女方收受彩礼后,双方又未缔结婚姻关系的,或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没有婚姻之实的,男方可要求女方返还该彩礼。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互赠礼物而不附加任何条件,且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行为,则是一种无任何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己经履行完毕的,不能要求返还。如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购买衣物、食品等日常生活必需品的部分,价值较小,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而非彩礼。而诸如大额现金、汽车、贵重金属等物品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是为了缔结婚姻而赠与,则应当认定为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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