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1-07 12:21:48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第19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法律服务热线:15101031230 李律师
传真:
邮箱:yake198@sina.com
QQ: 1103500816
中国农业银行;户名:李佳;账号622848 0010409362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