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1-07 22:19:05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此两处虽然表述为“子女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但其立法本意是抚养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而且,两规定都是实体规范,不是诉讼程序规范,不能作为确定诉讼主体资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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