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1-08 00:18:39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自己不能书写或不愿亲笔书写而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是对代书遗嘱的概括规定,其订立的具体程序如下:
1.遗嘱人欲立遗嘱时,首先应邀请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到场,
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
2.由立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代书人作记录。
3.代书完毕,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即遗嘱全文,或者传阅;并经遗嘱人审阅全文后,至遗嘱人完全同意和认可为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
4.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嘱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代替,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嘱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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