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时间:2013-11-10 17:31:19    文章分类:房屋纠纷

[2007]606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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