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1-10 18:58:25 文章分类:房屋纠纷
【实施时间】 2011/08/31【颁发文号】 财税〔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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