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调解

时间:2013-11-15 20:56:11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一、请求人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或《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请求人提出请求,知识产权局送交请求人《提交专利纠纷调处请求书须知》,请求人的“请求书”符合《提交专利纠纷调处请求书须知》要求并在《须知》上签字,签字之日为知识产权局收到请求书之日。


  二、受理。知识产权局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工作日)内审

  (一)受理条件

  1、被请求人或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杭州市辖区内;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请求事项和请求事实理由;

  3、有被请求人侵权的证据材料;

  4、专利权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

  5、当事人未就该专利案向人民法院起诉。

  6、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所需材料

  1、填写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一式二份;

  2、专利证书复印件(必要时提交交纳年费票据复印件)、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需图片)各二份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3、委托代理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4、如为实用新型专利,我局经初步检索可根据专利情况要求请求人提供检索报告。

  5、若为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须提供专利许可合同等相关材料。

  6、我局认为必要时出示请求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由局长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组成合议组处理该专利纠纷。合议组成员应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合议组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遇有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四、调查取证,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合议组指定2名承办人员在立案后1个月内负责调查取证并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在送达请求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答辩。


  五、口审。根据被请求人答辩情况决定是否口审,举行口审,应提前3日告知当事人口审时间、地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或未经允许中途退出,请求人视为撤回请求,被请求人视为自动放弃。


  六、中止和恢复。被请求人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知识产权局在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或《无效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复印件)后7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止处理程序通知书。何时恢复,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而定。


  七、结案。在调查取证及被请求人答辩期满后,采用下列方式结案:双方自行和解,出具和解书或出具许可实施合同或授权书备案;知识产权局在1个月内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备案;知识产权局在1个月内根据合议组决定,局领导审批后下发处理决定书,特殊情况可延长1个月;请求人提出撤案请求,出具请求书,本局向被请求人发撤案通知书;其他合法结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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