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时间:2013-11-25 14:23:52    文章分类:劳动工伤

   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中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属于非法解聘,将面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依据为《职业病目录》。劳动者离岗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若未发现职业病害可以离职;在诊断期或者观察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是否丧失劳动能力需要根据鉴定结论来认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根据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孕期包括自受孕首日之分娩日;产期一般规定为4个半月;哺乳期为一年。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服务热线:15101031230   李律师

传真: 

邮箱:yake198@sina.com

QQ: 1103500816

中国农业银行;户名:李佳;账号622848 0010409362315


执业机构: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东城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常年顾问 合同审查 商帐追收 劳动纠纷 网络法律 私人律师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佳律师 > 李佳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