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1-25 14:35:54 文章分类:劳动工伤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
住址:北京市大兴区*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判决原告不用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拖欠工资、加班工资及社会保险补偿款共计……元。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12年9月11日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原告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拖欠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补偿款等。2012年11月22日,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定原告向被告支付前述费用共计58102.92元。
双方之间并未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认为该裁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