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1-25 15:26:55 文章分类:公司法务
公司的注销与吊销营业执照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公司注销时,其主体资格消灭,自此不能再以该公司名义进行任何民事活动,也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注销前,虽不能进行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但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
很多不诚信的企业,经常通过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来逃避债务,现行《公司法》专门规定了滥用股东权逃避债务时股东的连带责任。除此之外,《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也对此类问题作出了规定。
那么,在公司注销与吊销营业执照后,其公司的债务应当如何清偿与承担?
公司注销
通常,公司注销前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时对债务作出处理。但是,很多情况下,股东为了逃避债务,故意不清算或者不进行合法的清算。
法律明确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逃避债务的,应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常常恶意注销公司,或者转移财产后注销公司等,此时,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索相关股东,以实现债权。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破产法对清算及责任的规定非常具体。合伙企业清算是,清算人有违法行为,对债务承担偿还和赔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在企业破产时,行为人具有破产法第31条、32条、33条规定的行为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在注销登记完成前,依然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债权人依法仍可以起诉公司,要求清偿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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