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单据(提单、发票)遗失时的救济

时间:2013-11-25 23:08:47    文章分类:公司法务

    开证行付款的唯一依据是“相符交单”,单据遗失显然会成为相符交单的实质性障碍,最终,议付行可能因此丧失偿付权益。这是信用证项下单据遗失最明显的不利因素。信用证单据遗失之后是否意味着议付行一定无法获得偿付呢?答案是否定的。信用证单据遗失之后,如果议付行、受益人能够及时采取正确有效的补救措施,必要时能获得开证申请人或船公司的配合,付款及偿付都将如愿。下面简单介绍一下信用证单据遗失后的补救措施。


问题与对策

1、单据遗失后如何完成交单程序并争取单证相符?

议付行或交单行在向开证行或保兑行邮寄信用证单据的过程中,发生遗失时,应首先联系开证行并询问其付款条件,确定凭副本单据付款或补制单据付款等重置条件,然后应联系受益人并建议其出示副本单据,以副本单据再次向开证行或保兑行寄单索偿;或由受益人联系货代补制单据。若受益人无法提供副本单据也不能完成补制单据,应当要求快递公司出具遗失证明,同时提醒受益人及船公司确保受益人获得货款的前提下以电放提单的方式发货给申请人。

2、如何保全货物物权防止恶意取货?

在单据遗失后遭到毁损的情形下,因开证行不能获得用以确定是否相符交单的依据,所以申请人或第三方变造、伪造单据后提取货物的可能性较小。若所遗失的单据被申请人或其关联方获得,那么,有可能出现申请人或其关联方变造单据后向开证行寄单,然后付款赎单,提走货物;或申请人获取单据之后直接提货。此时,对受益人而言,全部用于控制物权对条款可能被删除或更改。因此,受益人及议付行必须立即电告开证行及船公司,确保受益人获得货款的前提下才能凭电放提单放货。必要时,议付行需要办理遗失公告。

3、因不可抗力导致信用证单据遗失,迟延交单及付款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交单迟延,议付行应当尽力争取申请人付款,如果申请人拒绝付款,则开证行应当垫付款项,此时,银行可以拒绝向申请人发放提单等单据。不可抗力导致迟延付款,申请人应获得一定的宽限期并不承担迟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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