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税务制度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

时间:2013-11-25 23:57:47    文章分类:公司法务

    《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的出台终结了原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适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将被逐渐取消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税收政策包括:1. 对外商投资生产企业的头两年免税,自第三年起的三年内给与50%的减免;2.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用于对同一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投资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上述利润用于对同一高科技企业或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再投资的,企业所得税退税额度可达到100%。);3.现行对在西部地区设立的鼓励类企业的税收优惠并不受影响;4.《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了一些对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样适用的优惠政策,具体包括:(1) 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及项目;(2)高新技术企业;(3)农、林、牧、渔业项目及公共基础设施项目;(4)创业投资企业;(5)生产企业(生产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制下,"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这一规定,统一了税率,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此外,在企业公益性捐赠、重复征税、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各项明确规定,也能够更好地实现国家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当然,为了使税制能够得到更好的普及与推广,法律也对过渡期作出了安排,规定对于目前享受低于25%的优惠税率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将在自2008年起的5年内逐步增加到25%的新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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