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1-27 22:11:31 文章分类:外商投资
自《企业破产法》颁布并生效后,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破产的条件以及适用程序方面,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由于其资本来源的复杂性,也应注意如下问题:
首先,如果企业因股东分歧,比如中方或是外方股东认为利益分配不均,那么在公司正式决定解散之前,相关利益方应当通过协商、沟争取通过企业破产之外的方式解决问题,以使得企业能够正常存续。
其次,在偿清所有债务后,公司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于效益好的企业而言,并可聘请专业人士在此类问题上给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除此之外,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面临重大经营困难,或公司的存续会最终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下,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小股东也可能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解散企业,这也是公司陷入僵局时的一种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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