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7-07 00:25:50 文章分类:诉讼调查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红梅,女,44岁,汉族,无业,住海淀区永和家园小区11号2单元601室,联系电话010—67894534
被告:刘富贵,男,48岁,汉族,无业,住海淀区永和家园小区11号2单元601室,联系电话13976542312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最初于1981年3月结婚,育有一子女。长期以来,两人感情不合,被告常年对原告猜忌,两人无共同兴趣爱好,并且经常因为生活琐碎事情而争吵。现子女已成年,因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依法请求离婚。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红梅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