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7-14 09:14:30 文章分类:诉讼调查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北京新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东货场路21号1栋246室
法定代表人:王博 职务:总经理
答辩人因商业诋毁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以商业诋毁纠纷为案由,诉诸答辩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经营损失。事实上,答辩人从未实施过诋毁被答辩人商誉的行为,也未给被答辩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被答辩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诉权与起诉权。依据《民诉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间内,有权变更诉讼请求和案由。选择何种案由及诉讼请求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体现,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被答辩人将答辩人行使诉权、起诉权、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视为恶意诉讼,不但不符合事实,也是对答辩人行使合法权益的歪曲,更是从根本上否定了现行法律制度。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其因参加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等于法无据。
答辩人是XX产品在中国地区的独家销售商及售后服务单位,这是经日本富士公司所授权,并经(2008)朝民初字第154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之事实。被答辩人并未歪曲事实,也未诋毁过被答辩人的商誉。被答辩人未能证明其存在经济损失,也未能证其主张的经济损失与我方有任何实质性关联。其赔偿经营损失的请求,无事实依据。
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