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7-14 09:22:16 文章分类:劳动工伤
申 请 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姓 名
刘阳
单 位 名 称
(营业执照名称)
北京市浪拉服饰有限公司
性 别
女
出 生 日 期
1977年4月23日
企 业 性 质
内资
户口所在地地址
北京市崇文区桃园西里21号楼7号
中方主管单位
经常居住地地址
同上
法 或
定 负
代 责
表 人
人
姓 名
张大伟
户 口 性 质
城镇
性 别
女
现 工 作 单 位
无
职 务
总经理
是 否 签 合 同
否
住所地
(营业执照所在地)
北京市海淀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东北C—6栋302号
身 份 证 类 型
二代
身 份 证 号 码
11010319770423XXX5
劳动合同履行地
或用工单位所在地
北京市海淀区
电 话
13012345678
电 话
010-82342341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09年1月20日—2009年12月2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40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0年2月的工资4080元以及拖欠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补偿金102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双方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0年3月—2010年5月的工资9300元以及拖欠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补偿金2325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申请人补缴2008年12月20日至2010年5月的社会保险。
事实及理由:
2008年12月20日,本人入职于北京市浪拉服饰有限公,担任店长职务,月均工资3900元,因本人工作突出,2010年5月26日,本人岗位调整为督导,月均工资4000元。在此期间,本人多次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缴纳社会保险但均被拒绝。
2010年2月17日,本人住院生子,2010年2月25日,被申请人在未与本人协商的情况之下电话通知解除了本人的劳动关系。
综上,本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本人作为劳动者的各项权益,特别是在孕期和哺乳期的各项权益,给本人的生活造成的严重的影响。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特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