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或继承案件中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能否判决归一方所有?

时间:2012-04-30 11:43:11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不宜判决所有权归属,应判决归当事人使用。部分法官据此认为凡是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在离婚及继承案件中一律判决使用而不判所有,由当事人另行解决所有权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本意指的房屋类型是房改房,就是夫妻以政府政策为依据标准购买的公有住房,最高院征求意见后将其扩大至未还清房贷尚有抵押的商品房。对于已付清房款只是没有办下产权证的商品房,仅仅缺少物权登记,不应包括在这条解释的范围之内。因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在夫妻之间分割已付清全款,并已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可以判决确认其归属。
执业机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经济仲裁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公司上市 企业改制 常年顾问 调解谈判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杨盛律师 > 杨盛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