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7-04 10:30:01 文章分类:融资担保
案情介绍 :
2007年11月1日,上诉人A投资公司与B公司和C公司(全部由B公司出资,外商独资)签订增资扩股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如下内容:
1、A投资公司以现金4000万元人民币对C公司进行增资;
2、增资后,C公司注册资本金增加到400万美元,A投资公司所投资4000万元中相当于xx万美元部分作为注册资金进入C公司,其余投资计入C公司资本公积金;
3、完成增资后,A投资公司持有C公司4%股权,B公司持有C公司96%。
4、三方在协议中约定,增资后C公司 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人民币,如实际净利润低于2500万元的,A投资公司有权要求C公司予以补偿,如果C公司不能补偿的,则由B公司进行补偿。补偿金额=(1-2008年实际净利润/2500万元)×A投资公司的投资金额。
该增资协议签订后, A投资公司与B公司将前述增资协议约定的内容纳入《中外合资经营众C有限公司合同》,该合同以及增资协议均取得商务部门批准并完成C公司工商变更登记。2008年度,C公司生产经营净利润未达到约定的2500万元,仅约为4万元。据此,A投资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依照约定向其支付补偿款。
本案焦点
根据本案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协议与合同有关C公司净利润未达到约定金额时,A公司有权要求获得补偿的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即各方约定的“对赌条款”是否有效。
各方观点:
观点一:对赌协议约定违反《公司法》第2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8条规定,从而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故对赌协议无效。
观点二:A投资公司与B公司对C公司联合投资的行为,属于企业法人之间的联营,对赌协议约定实质上使A公司固定收取回报(即“保底条款”),明为联营实为借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