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7-05 11:19:12 文章分类:合同法类
案情:张某交了5000定金给酒店,欲举办婚宴。但因岳母在婚礼这一天突然死亡,张某要求解除合同。酒店表示,解除可以,但是,因已经备料,有些食品已经半加工。实际损失为7000元,要求张某再支付2000元。张某则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责。
请问: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张某不能举办婚礼,不属于不可抗力所致。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能履行,是客观不能。比如张某被歹徒挟持,不能到现场举行婚礼,则可以认为是不可抗力所致。本案中,张某不能举办婚礼,是受人之常情的制约,是意外事件造成的主观不能。此种情况下适用定金罚则有不公平之嫌。《担保法解释》第122条中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意外事件虽然可以免除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并不能导致免除赔偿责任。不可抗力既可以免除履行义务(合同解除),同时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在本案中,如果酒家提出的7000元是实施减损行为之后的损失,或者预先将减损的部分扣除的7000元,则张某应当予以赔偿。
返还定金和支付赔偿金的两项债务可以抵销,张某应再向酒家支付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