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经济

时间:2011-11-03 09:33:31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法与经济

 

摘要:法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法的性质。正如马克思所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法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它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法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当然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然会对经济产生反作用,当一部法律适应经济的发展,就会推动经济向前发展,相反如果法律不适应这个时期的经济就会阻碍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法律,经济,作用,经济法

正文:

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和发展变化,都要受到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法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而作相应的变化,否则就不能达到为自己经济基础服务的目的。法不仅随着经济基础的根本变革而发生本质的变化,即使是在同一社会形态里,当经济基础发生局部变化时,也会引起法律的相应的变化。法要具有尊严和权威性,必须正确反映经济关系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一、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
   每一种社会形态都有特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矛盾统一体,其中经济基础起着决定性作用,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由法律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点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是由这个基础来说明的。”[①]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当然也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
  (一)法因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

在原始社会,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没有阶级和阶级斗争,因而也没有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开始出现,私有财产才得以存在,社会开始发生大分裂,有了阶级和阶级斗争。由于新的经济关系的出现和私有制的产生,原始社会的习惯已经不能充分执行其作为社会调整手段的职能,而法律作为新的社会调整手段应运而生。正如恩格斯所说:“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社会生产的发展需要经济活动有规则地进行,适应这种需要的特殊规则体系--法律便应运而生。

  (二)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了法的发展变化。

社会经济基础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种发展变化必然要反映到上层建筑方面来,要求上层建筑与之相适应并为其服务。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也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而作相应的变化,否则就不能达到为自己经济基础服务的目的。尽管经济基础的变革并不会带来法律的变革,但或迟或早要引起全部上层建筑的革命,这是历史演变的规律。法产生以后,先后经历了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四种不同的历史类型。这四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更替就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不仅经济基础的根本变化会导致法发生根本变化,即使在同一社会形态里,经济基础发生局部变化也会引起法的相应变化,如法的立、废、改。
  (三)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一定生产关系的性质以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着以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法的本质和根本特征。法律只能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从而在政治上也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共同意志的反映。历史上相继出现过的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之所以出现不同的本质和特点,主要也是由它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不同性质和不同特征所决定的。即使是同一历史类型的各国法律各有其特点,但由于它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具有一致性,它们也就具有共同的本质和基本特征。因此,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律与之相对应。离开了经济基础,法律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法律的产生、发展、本质和特征都要受经济基础的制约,但并不能就此认为法律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对此,恩格斯曾经深刻地指出:“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和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惟一的因素,那么他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和这个斗争的成果--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建立的宪法等等,各种法权形式以及所有这些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以及它们向教义体系的进一步发展。”[②]经济基础并非法律发展变化的惟一决定性因素,对法发生重要影响甚至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还有历史传统、民族习惯、道德观念、哲学理论等。

二、法律对经济的反作用
  法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法的这种反作用并不是自发实现的,而是在人们的自觉活动过程中进行和实现的,要受到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这一客观规律的制约和支配。法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它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虽然法由经济基础所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只是消极地反映经济基础。辩证唯物主义揭示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一般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互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上层建筑不是消极地反映经济基础,而是积极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因此,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也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具体来说,法对经济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能动作用:
  (一)确认经济关系。

法律必须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物质状况,对社会基本经济关系予以确认。法律正式通过对基本经济关系的确认来获得存在和进一步发展的基础。法律对经济关系的确认一方面使符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基本经济关系以制度形态合法地存在;另一方面对不符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经济关系予以限制和制约。法律对经济关系的确认在宪法规范中表现的最为明显。各国宪法都会对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和经济关系作出界定。
   (二)规范经济行为。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确认也是对各种经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而权利义务的分配使经济主体有了行为的模式。因此,法律通过确立行为模式来规范经济行为,使经济在一定秩序中运行。
   (三)维护经济秩序。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确认和对经济行为的规范还只是事先规范。在现实生活中,仍然会发生一些违反规范的行为,这就需要对这些行为进行制裁,从而恢复正常的经济运行。因此,法律通过规定制裁措施来维护和保障经济秩序。如我国现阶段法律的重要任务就是严格保护被确认的各种经济形式和市场经济秩序,对各种侵扰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制裁。
  (四)服务经济活动。

法律对经济的能动作用还通过服务于经济活动的各种法律制度来体现。这是法律更为积极的反作用。如我国加入WTO,逐步建立起符合国际经济活动惯例的法律制度,从而为国内经济主体从事国际贸易提供了基本的行为规则,大大降低了他们的交易成本。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舒尔茨曾经列举过“为经济提供服务的制度”的四种类型:“1、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如货币、期货市场);2、用于影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如合约、分成制、合作社、公司、保险、公共社会安全计划),3、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之间的联系的制度(如财产,包括遗产法、资历和劳动者的其他权利);4、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框架的制度(如高速公路、飞机场、学校和农业实验站)。”[③]这四种类型都有相对应的法律,如与第一种相对应的有货币法、证券法等;与第二种相对应的有公司法、保险法等;与第三种相对应的有继承法、劳动法等;与第四种相对应的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
   尽管法律对经济具有能动的反作用,但并不意味着法律对经济的作用都是正向的。法律对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可能是进步的,也可能是反动的。恩格斯曾指出:“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可能有三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的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现在在每个大民族中经过一定的时期都要遭到崩溃;或者是它可以阻碍经济发展沿着某个方向走,而推动它沿着另一种方向走,这第三种情况归根结底还是归结为前两种情况的一种。但是很明显,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政治权力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④]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因而恩格斯的这一段话也同样适用于法与经济的关系。一般说来,当法律为新的先进生产关系(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服务时,它就能成为促进生产力发展、推动社会前进的进步力量;当它为落后的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束缚生产力的发展)服务时,他就会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阻挠社会发展的反动力量。因此,鉴别法对经济的反作用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最终要看它是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还是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三、经济法的产生。

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法律保障资源通过市场来进行分配,而法律能够确定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基本秩序。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中具有重要作用。市场经济需要法律的促进和保障,法律在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中具有引导作用、促进作用、协调作用、制约作用、保障作用。同时法律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能确认经济活动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部能够对经济关系做出调整的法律便应运而生。那么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经济法会对经济有怎样的作用呢?笔者将从以下四方面进行论述。

(一)规制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主导下的经济行为与干预经济的行为。

这是在认知到政府理性有限之后,科学意义上的现代经济法所要实现的首要功能。正是在认知到不仅仅市场会失灵,政府同样存在失灵问题,而且会对社会经济影响更甚之后,科学意义上的现代经济法才得以诞生,经济法所担负的历史使命与所要实现的首要的最直接的功能才得以逐步清晰开来。可以说,能不能有效规制政府经济权力的滥用是经济法的功能是否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标志。从目的与手段的视角考量,经济法要实现社会本位的理念,要保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实现规制政府滥用经济权力的功能。

(二)实现分配的正义,即实现国民经济领域内的利益和资源的合理分配。

经济法本质上就是一种经济利益与经济资源的分配法。因而在运行中,经济法也就必然会体现出其应有的积极的分配功能。经济法实现其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效率与公平的并重,公平与效率两者不可偏废其一。法律作为人类的一种社会制度的存在,首要的价值就是实现社会正义,而对于正义的理解在人类的历史上始终是莫衷一是,既有价值观、人生观、阶级立场的差别,也有论述角度、视野、层次的区分。可以肯定一点的是人类对社会正义的认知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而丰富和提高正义的内涵。经济法作为社会经济利益与资源的分配之法,当然也必然以实现分配的正义为己任。这种分配,就内容而言,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社会经济资源和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就体制而言,是市场权利和政府经济权力的分配。而此种分配,当以经济法的法定形式严格界定下来,从而彻底打破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的人治分配、当权者任意分配乃至等级分配制度。分配正义的实现是经济基础领域正义实现的表现,是经济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它法律领域正义的物质基石。

(三)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市场经济秩序环境。

我国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经济体制历经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经济体制的转变为经济法的独立提供了客观的政治、经济环境,经济法也相应地担负起了相应的历史使命:参与到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进程中去。和谐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排斥和有效规制。保障市场主体能够平等、公正、自由、充分地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从而可以使价值规律正常地发挥优胜劣汰的功能,这是经济法功能的重要表现之一。

(四)保障国民经济的安全运行。

社会经济安全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没有经济安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无从谈起。国民经济的运行必然是带有一定风险的运行过程,而经济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尽可能在法律层面上预见、降低、规避这种风险。例如,针对目前全国房地产市场过热的问题,我国政府就依照经济法的规定采取了相关税收、货币政策等手段来为之降温,从而力图避免因房地产过热而可能带来的系列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问题。当然在相关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也反映出了我国现阶段经济法可操作性不强和缺位等问题。

综上所述,法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经济对法有决定作用,而法对经济又具有反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出现,经济法便应运而生,其对经济的发展又起到重要的作用。经济越发达,法律就越完善,法律越完善,就越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潘念之,法学总论[M].北京:知识出版社,1981。

[2]李昌麟,鲁篱。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J].法学研究,1999,(3)。

[3] 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4]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57。

[5] 郑少华,社会经济法散论[J].法商研究,2001,(4)。

[6] 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J].中国法学,2000,(5)。

[7]程宝山,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 [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P105。

[8] 刘隆亨经济法概论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P45-47。

[9] 王保树,经济法原理 [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P58-62。

[10] 李昌麒,经济法学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P70。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6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7页,第483页。

[③] [美]舒尔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陈剑波译,载[美]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胡庄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53页

[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38-5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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