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未分割财产的处理方式

时间:2015-02-21 12:47:18  作者:张华东律师  文章分类:法律实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 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基于此规定,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遗漏财产:协议离婚中遗漏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或当事人约定仍对部分财产维持共有的,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请求再分,可以协商,也可以到法院起诉,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无时效限制。

二、隐毁财产: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后,如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前、离婚时有隐匿、瞒报、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分割对方隐匿或转移的共同财产,或索赔财产损失,诉讼时效为自发现财产权被侵害之日起两年之内。

三、反悔协议:一方对生效《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反悔,如果签署《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可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原来的财产分割条款,但应当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行使,一年期间属法定的除斥期间,过期不受司法强制保护。

四、分割不能:协议离婚时,共有财产不具备分割条件,或者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因某项财产存在客观上不能分割的情况,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持续共有或者法院调解或判决认定当事人可以另案处理的,当分割条件具备时,由当事人可协议分割或起诉申请再行分割。

五、违约责任:一方离婚后不履行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另一方可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遵从一般两年诉讼时效);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的执行,可申请法院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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