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签了不一定事了

时间:2015-08-23 12:06:22  作者:路恒飞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协议签了不一定事了

案情:

2011年 12月18日,原告陈成经人介绍跟随被告胡华到石家庄做木工,同年12月28日,在位于石家庄的解放军第260医院会议室装修工地干活时,不慎摔倒,致原告右股骨不规则断裂,后住院治疗。事后,原被告双方就本事故达成赔偿协议,约定“事故赔偿一次性了结,今后不再产生纠纷”。原告领取了赔偿款后,伤处仍然没有痊愈,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人身损害十级伤残,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继续赔偿伤残赔偿金等相关损失。

庭审:

庭审时,双方就被告是否需要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展开激励辩论,被告方认为,原被告双方就本次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也领取了协议约定的赔偿款,并且约定“事故赔偿一次性了结,今后不再产生纠纷”,所以,原告诉请无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认为,我方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是在对自己伤情缺乏正确认识的基础上,原告对于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此外,是否构成伤残,对于原告的赔偿数额影响较大,若不支持原告诉请,有违法律公平原则,因此,原告诉请合情合理,应予支持。

裁判: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继续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十余万元。

观点:

笔者同意原告方意见,理由如下:(1)作为原告来说,与被告达成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原告是在未经有关具有专业技术的部门进行伤残鉴定,不知道伤残后果情况下,与被告达成协议的,所以原告上述协议行为属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民事行为,依法可以申请撤销;(2)原告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经验,自认为伤情较轻,不构成伤残,而在经鉴定构成伤残的情况下,该协议约定赔偿的数额与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应当赔偿的数额相差较大,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所以,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情理的。

(案例提供人:路恒飞,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务追索、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法律顾问等,法服专线:13851948249)

执业机构: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南京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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