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造假,照样败诉

时间:2017-06-24 10:20:54  作者:路恒飞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借条造假,照样败诉

【基本案情】

原被告是相处多年的朋友,非常投机。有一天,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说用于投资,讲好一年还款,但到期后被告没有归还。于是,被告又写了份借条给原告。但借条许诺还款期限到了,被告依旧没有还钱,遂引发诉争。

【庭审现场】

庭审时,双方就借款事实及诉讼时效展开激励辩论,被告认为,双方互有经济往来,不存在借款的事情,对借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本案已过时效,故请驳回原告诉请;原告认为,被告借款事实清楚,有汇款记录及借条为证,不存在超过时效问题,诉请合情合理,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借款20万元及利息。

【律师观点】

     笔者认为,原告提交的银行汇款记录、借款协议可以证明双方的借款关系,此后的借条虽经法院委托鉴定认为非被告所写(注:由于借条非当面书写,故而存在偷梁换柱的可能),但是这仅能说明借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不能因此推翻被告借款的事实。结合案情,加之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及被告还息明细、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足以证明借款事实存在,也能够证明原告多次追讨债务的事实,所以不存在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形,超过诉讼时效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因此,法院最终支持原告诉请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案例提供人:路恒飞,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专注于债务追索案件),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务追索、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法律顾问等,法服专线:13851948249) 

 


执业机构: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南京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债权债务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路恒飞律师 > 路恒飞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