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0-06 11:30:38 作者:唐绍奎 张娈娈 文章分类:案例评析
法院在审查原告大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货运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营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丛××、被告代××、第三人索××、第三人姚××、第三人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时,发现该案涉及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标的额较大,且大部分被告在外地,同时,该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于是此案在经两级法院协调后,我方于2014年6月18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该案确定在中院进行审理。
为了确保我方当事人的债权最终得以实现,本律师在立案前通过各种合法有效途径基本掌握了相关被告的财产信息,故在立案的同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由于诉前准备充分,材料完备,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即裁定查封被告三处房产,裁定书如下: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大民三初字第158号
原告:大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211号1单元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金×,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绍奎,系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娈娈,系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171号。
法定代表人:丛××,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公路2688号A-54室。
法定代表人:丛××,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公路2514号1幢1491室。
法定代表人:曲××,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丛××,男,汉族,1970年6月6日生,住辽宁省鞍山市××区,身份号码:210302197006060312。
被告:代××,女,汉族,1948年10月14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街131号1-1-4,身份证号码:210302194810140029。
第三人:索××,男,汉族,1971年9月16日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区,身份号码:210703197109162811。
第三人:姚××。男,汉族,1964年3月15日生,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区。身份号码:210719196403150017。
第三人:吴××,男,汉族,1971年11月6日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区,身份号码:210725197111061612。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货运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营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丛××、被告代××、第三人索××、第三人姚××、第三人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丛××名下三处房产,分别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路60号6层3号,权证号:2008513294号;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路60号6层4号,权证号:2008513246号;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北园1号16层1号,权证号:Y201342989号。殷××以其所有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路210-20号2单元7层2号房产(产权证号:大房权证西私字第2008307569号)、位于大连市西岗区××街96号2单元12层1号房产(产权证号:大房权证西私字第2006301824)为原告申请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殷××所有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路210-20号2单元7层2号房产(产权证号:大房权证西私字第2008307569号)、位于大连市西岗区××街96号2单元12层1号房产(产权证号:大房权证西私字第2006301824号)。被告查封的财产,未经本院书面许可,不准转让、变卖、抵押、出租;
二、查封丛××名下三处房产,分别位于大连沙河口区××路60号6层3号,权证号:2008513294;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路60号6层4号,权证号:2008513246号;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北园1号16层1号,权证号:Y201342989号。被查封的财产,未经本院书面许可,不准转让、变卖、抵押、出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于长浩
审判员:王建国
代理审判员:崔耀天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葛美玲
2014年6月27日该裁定书发出后,债务人一改拖沓推诿的态度,积极主动找到我方当事人协商沟通债务问题,经考量双方利益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债务人快速偿付债务,签订调解协议,债款到账后,我方向法院提交民事撤诉申请书,并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时作出裁定如下: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大民三初字第158号
原告:大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211号1单元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金×,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绍奎,系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娈娈,系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171号。
法定代表人:丛××,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公路2688号A-54室。
法定代表人:丛××,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公路2514号1幢1491室。
法定代表人:曲××,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丛××,男,汉族,1970年6月6日生,住辽宁省鞍山市××区,身份号码:210302197006060312。
被告:代××,女,汉族,1948年10月14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街131号1-1-4,身份证号码:210302194810140029。
第三人:索××,男,汉族,1971年9月16日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区,身份号码:210703197109162811。
第三人:姚××。男,汉族,1964年3月15日生,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区。身份号码:210719196403150017。
第三人:吴××,男,汉族,1971年11月6日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区,身份号码:210725197111061612。
原告大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货运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营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丛××、被告代××、第三人索××、第三人姚××、第三人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289元,减半收取17144.50元,由原告大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于长浩
审判员 王建国
代理审判员 王慧莹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葛美玲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大民三初字第158号—1号
原告:大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211号1单元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金×,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绍奎,系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娈娈,系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171号。
法定代表人:丛××,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公路2688号A-54室。
法定代表人:丛××,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公路2514号1幢1491室。
法定代表人:曲××,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丛××,男,汉族,1970年6月6日生,住辽宁省鞍山市××区,身份号码:210302197006060312。
被告:代××,女,汉族,1948年10月14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街131号1-1-4,身份证号码:210302194810140029。
第三人:索××,男,汉族,1971年9月16日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区,身份号码:210703197109162811。
第三人:姚××。男,汉族,1964年3月15日生,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区。身份号码:210719196403150017。
第三人:吴××,男,汉族,1971年11月6日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区,身份号码:210725197111061612。
原告大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货运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营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丛××、被告代××、第三人索××、第三人姚××、第三人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据本院(2014)大民三初字第158号民事裁定,查封殷××所有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路210-20号2单元7层2号房产(产权证号:大房权证西私字第2008307569号)、位于大连市西岗区××街96号2单元12层1号房产(产权证号:大房权证西私字第2006301824号)。查封丛××名下三处房产,分别位于大连沙河口区××路60号6层3号,权证号:2008513294;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路60号6层4号,权证号:2008513246号;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北园1号16层1号,权证号:Y201342989号。现原告大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本案纠纷当事人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解除对殷××(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路210-20号2单元7层2号房产(产权证号:大房权证西私字第2008307569号)、位于大连市西岗区××街96号2单元12层1号房产(产权证号:大房权证西私字第2006301824号)。对丛××名下三处房产,分别位于大连沙河口区××路60号6层3号,权证号:2008513294;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路60号6层4号,权证号:2008513246号;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北园1号16层1号,权证号:Y201342989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查封殷××所有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路210-20号2单元7层2号房产(产权证号:大房权证西私字第2008307569号)、位于大连市西岗区××街96号2单元12层1号房产(产权证号:大房权证西私字第2006301824号)。
二、解除查封丛××名下三处房产,分别位于大连沙河口区××路60号6层3号,权证号:2008513294;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路60号6层4号,权证号:2008513246号;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北园1号16层1号,权证号:Y201342989号。
审判长 于长浩
审判员 王建国
代理审判员 王慧莹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葛美玲
该案大量、细致的工作均做在诉前,按照法律规定,合理囊括全部债务人,确保债务偿付范围和各程序环节无缺漏。先期确定债务人财产,及时查封保全,确保未来债权得以实现,在心理上排除了被告规避法律、逃避责任的幻想和可能。最后未经法院审判,债务人主动、积极偿付,达到了以诉止诉的最佳效果,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保证了债权的顺利实现,更重要的是双方合作伙伴关系并未因此遭到破坏,堪称经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