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进“信访”

时间:2007-08-05 17:29:47    文章分类:随笔杂谈

    作者: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 吕淮波

    对时下为有关方面多予褒扬、提倡的律师进“信访”我是心存抵触,尽可能躲避的。迫于指定虽偶有为之,但内心的真意仍然是——拒绝进“信访”。何以如此,并非针对律师能不能进的本身——只要有社会的需求任何场合律师都应该是可进可入的,而是有疑于现实律师进“信访”的方式。

    “信访”原本是人大、政府等权力和行政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体察民意的渠道,百姓通过这一桥梁和渠道要访要问的、要倾吐心声、反映民意的对象自然是能为他们直接解决问题的官员,而非律师。因为询访律师自有现存的渠道和场合。律师不明不白地进入这种原本为来访者与接访者对话的场合,该扮演何种角色?居间裁断?此不仅无法律依据,且不可能为来访者和接访者所认可;居间解答咨询?可现时律师进“信访”并非是受“信访”所涉双方的共同之邀,而多是受接访机关一方所请。如此进“信访”的律师难免会站到接访者的立场发表意见,自觉不自觉地成了接访者的挡箭牌、开脱者。在“信访”工作中,来访者原本就处在弱势的地位,现在其不仅要面对接访的机关,还要面对这些机关所聘的律师,由此使这种不对等的地位更加明显,由此也使“信访”工作偏了道,变了味。

    既然律师可以进“信访”,那么也应当允许百姓聘请律师为他们代理“信访”。事实上在来访问者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面对我国法律尚有"盲点空白"的现实,律师代理弱势方,以“信访”的方式为他们主张某些难以通过诉讼途径实现的权利,才真正能体现律师追求公平正义、扶弱助良的价值,也才能真正体现律师进“信访”的意义。可现时别说律师代理“信访”,即便律师在日常的接待咨询中,对某些难以通过诉讼主张的诉求指引当事人去“信访”,都会被对律师有着影响力的部门视为加大“信访”压力的不负责任的表现,是不利社会稳定的举止。尽管现行的《信访条例》并未限制律师为百姓代理“信访”,但箍在律师头上的这一无形的紧箍咒,令大多数律师面对百姓这方面的所求,不能不心存顾忌,望而止步。这种事实上存在的谁才能请律师的偏公,致律师进“信访”失去了原本应有的积极意义。

    律师作为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其应具有的中介性、独立性应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律师只有恪守独立性准则,才能基于法律赋予其独享的权利,联合民众对抗行政专制的倾向和强势势力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侵蚀;才能以此在民众中获得的信赖和和威望,以法律赋予的独有的职能,疏导、遏制民众的民主激情和极端的平等诉求,从而防止国家的民主建设和社会的正义伸张偏离正轨,成为促进社会安定,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也才能体现出律师存在的社会价值。在律师以目前这种方式进“信访”的情况下,律师的独立性被大打了折扣,尤其是在某些接访问者将律师的座席与其安排为一方,将来访者安排在相对的一方时更是如此。长此以往,难免让百姓产生律师与官方“一个鼻孔出气”“一条板凳坐立”的看法,难免会致律师失去公众的尊重和支持,而失去了这些些,律师的社会价值、存在的意义将无从谈起。

    我拒绝进“信访”还有一个不能不说的原因。这就是律师的劳动不能得到接访机关应有的尊重。我始终认为律师为某些特定的需求,可以为也应当为社会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但这只能是律师道义上的责任、自觉性的行为,绝不应成为强加于律师的义务。只有当有偿服务是律师的权利,而律师基于道义自觉不收费或者少收费时,才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尽管律师参与“信访”的无偿性并不是法定的,但事实上做为邀请者的接访机关不仅把律师无偿进“信访”看成是理所当然的,甚至有的在潜意识中还把此看作是对律师的“恩准”。信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带着薪水接访,而律师却被当成理应无偿提供服务的工具,能不让律师有受歧视之感?没有给予应有的尊重,何以求得律师的奉献??

    现时律师进“信访”致律师角色的不明、角色的错位、付出的不受尊重,以及由此造成的对律师独立性形象的损害,正是我拒绝进“信访”的缘由之所在。

 

执业机构: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安徽 合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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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不当竞争 银行保险 破产解散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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