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6-15 14:56:24 作者:吕淮波 文章分类:法学文萃
不溯既往为原则,旧无特定应从新(第一条);
订立履行两时段,履行纠纷依新律(第二条);
合同效力之确认,从旧还需从有效(第三条);
违法无效系特指,国家法规和法律(第四条);
新法之前已终审,现在再审不从新(第五条)。
二、诉讼时效
技术合同产纠纷,诉讼时效两年期,
新法之前超一年,依新求诉不支持(第六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四年期,
新法之前超两年,权利同样不保护(第七条);
不变期限不应变,排除延长中断止(第八条)。
三、合同效力
批准登记才生效,未予办理无效力,
登记生效未规定,未办无碍约束力(第九条);
限制特许禁止令,有违合同方无效,
除此即便超范围,不以无效来处理(第十条);
四、代位权
提起代为权诉讼,四个条件同具备:
合法到期非专属,怠行权利是核心(第十一条);
专属债权由法定,代为主张不成立(第十二条);
怠于行使如何断,拒债弃权是关键,
对此抗辩谁举证,次债务人为首选(第十三条);
管辖被告住所地,主债应列第三人(第十四、十六条);
诉主在先诉次后,同一法院可管辖,
前一判决生效前,代位之诉应中止(第十五条);
财产保全可申请,财产担保相对应(第十七条);
针对债务人抗辩,被告可向原告提,
针对债权提异议,成立起诉应驳回(第十八条);
次债务人若败诉,诉讼费用由其担(第十九条);
代位诉讼若成立,被告直接偿原告,
清偿完毕皆脱责,债权债务均消灭(第二十条);
请求任超某一债,超出数额不支持(第二十一条);
请求低于次债务,债务人可另案诉,
代位之诉审结前,另案之诉应中止(第二十二条)。
五、撤销权
被告应为债务人,管辖当属对方地,
受益受让当事者,诉中应列第三人(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原告请求获支持,行为自始即无效(第二十五条);
原告差旅律师费,此诉特定被告担(第二十六条)。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权利义务转让后,履行合同生纠纷,
权利义务受质疑,出让者列第三人(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
七、请求权竞合
原告作出选择后,变更应在开庭前,
管辖异议若成立,驳回起诉有依据(第三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