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错卡号16万错汇他人

时间:2009-07-12 09:04:26    文章分类:疑案总汇

●银行划款“物归原主”却被告侵权 ●银行不得不回头状告原主

汇款时填错卡号,集美的林女士将一笔16.3万元的款项误转到一位外地人卡中,这位外地人姓朱,家住南京察哈尔路。转账错误事件发生后,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察哈尔路分理处根据林女士申请,核对无误后,很快将朱先生金穗卡中的16.3万元进行冻结,并划扣返还林女士。
本来事情已经告一段落,但昨天上午农行南京察哈尔路分理处又向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林女士,要求她返还汇款及利息,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起因:16万元错汇给他人

林女士是福建金穗粮油制品有限公司的客户,要付16.3万元购买小麦的货款给金穗公司。

卡尾号把“4”当“5”

2004年5月10日,她到中国农业银行集美支行办理转账,她填写对方姓名为 押“王某”、卡尾号为“5”,但据林女士说,实际上她要存的卡尾号应当是“4”,但是因为输错卡号,这笔款最终却汇入南京朱先生的卡内。
等到5月22日,发现汇错钱的林女士又找到了集美支行,在集美支行营业部填写《金穗卡跨省交易委托书》,要求集美支行与南京察哈尔路分理处帮忙追回汇错的款项,林女士在申请内容当中写道:“本人不慎于2004年5月10日在该行柜台办理存款16.3万元,将正确卡号4(尾号)误填为5。本人与卡尾号为5的号码持卡人无任何商品交易纠纷,请求该行为其追款。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和经济损失全部由其本人承担。”

银行将款划还林女士

接到林女士的上述申请后,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察哈尔路分理处对这次汇款过程进行了核对,发现林女士要转的户名与卡号确实不符,存在填写失误的事实。因此,农行于6月17日将朱先生账号中的16.3万多元划扣归还给林女士。

争议:银行是否有权划款

本来林女士以为拿回了自己的钱,可以松一口气了。但是昨天农行南京察哈尔路分理处突然将林女士告上集美法庭,要求她返还16.3万元的汇款及利息。这使得事情变得复杂化了,到底是什么原因促使南京察哈尔路分理处汇错款状告林女士呢?

朱先生状告银行

昨天记者从集美法院了解到,原来2004年8月26日,收到16.3万元汇款的朱先生发现自己账户中的钱又被划扣后,将农业银行南京察哈尔路分理处与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起诉到南京鼓楼区法院。
朱先生起诉说,他于2004年6月8日被告知自己账户中的16.3万元被冻结。经过询问,他才知道,这笔钱是应集美支行的要求予以冻结并划扣的。朱先生当场就反对南京察哈尔路分理处划扣。但是这笔钱最终还是被划扣返还给了集美区的林女士。

其认为银行无权划款

对此,朱先生认为,自己作为被告农行察哈尔路分理处的客户,双方存在存储法律关系,作为平等的合同相对方,根据我国目前的金融法规,农行没有任何权利单方面划扣一方存款。因此,朱先生坚持要求农行如数偿还16.3万元及相应利息。
农行和林女士都认为,林女士因个人失误而导致朱先生银行金穗卡增加16.3万元,林与朱双方没有经济往来、该款汇入朱先生卡内也并非林女士的本意,故应认定朱先生账户里多出这16.3万元的款项系不当得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南京鼓楼区法院追加林女士为第三人。

判决:银行直接划款败诉

南京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先生在被告处办理的金穗借记卡,实质上是双方已形成储蓄合同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履行期间,将朱先生金穗借记卡中的16.3万元款项划扣并返还林女士,农行是否应对此承担责任。
银行直接划款不当
南京鼓楼区法院认为,朱先生通过申请向农行办理并取得金穗借记卡时起,双方即为存储合同的平等双方。作为储蓄机构应当为储户保密,将进入储户账户的所有款项视为该储户已享有所有权。除法定机关之外,储蓄机构应当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储蓄机构储蓄的其他个人和单位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划扣。

林女士需返还该款本息?

林女士说,当初汇入朱先生账户的16.3万元是误汇。但鼓楼区法院认为,即使林女士该意思表示属实,也应该由林女士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行使自己的权利,而由储蓄机构根据其本人的资料和陈述进行直接划扣处理,既为现行法律法规所不允许,也容易导致和引发金融、经济流转纠纷与风险,不利于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有序。农行划扣不当以致朱先生账户内16.3万元款项因此减损,应当由农行首先承担偿还的责任。
2005年4月28日,南京鼓楼区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察哈尔路分理处、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朱先生人民币16.3万元及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被判偿还16.3万元给朱先生后,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察哈尔路分理处无奈之下,于昨天向集美法院起诉了林女士,要求她返还16.3万元及利息4870元。
昨天,厦门集美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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