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盗刷谁埋单?
时间:2009-07-12 09:10:32 文章分类:疑案总汇
当发现自己的银行信用卡被人盗刷4万多元后,市民陈先生先与银行以及发生盗刷的商场进行交涉,然后向警方报案,再起诉到思明区法院,但奔波了一年多,最终还是无法追回损失。昨天,记者从陈先生那里获悉,法院已经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原因是公安机关尚未侦破此案,而本案必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陈先生质疑说,难道盗刷卡的窃贼抓不到,这4万多元就该他自己埋单?“商场不核对签名,不查看身份证,让小偷拿着我的信用卡轻松消费。难道商场就不用承担责任吗?”
对于信用卡的使用安全问题,陈先生也提出了质疑。他说:“储蓄卡需要密码,信用卡只要签名,金卡连签名都不用了,等于说我拿等级越高的卡,越不安全。”
专家建议
三招防范盗刷
徐长青建议,可以采取三项措施防范或减少盗刷卡的发生:首先持卡人在办理信用卡的时候,应该签一个比较特别、难以模仿的名字;其次,信用卡丢失后,应马上通过电话银行挂失。当然事先要问清楚该行的挂失是即时生效还是要等到书面挂失才生效,因为有些银行只承认书面挂失,在书面挂失之前所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客户承担,持卡人应该了解开发卡行对这方面的承诺;第三,要加强对商场、特约商户结算人员的培训,使其能够仔细核对签名,防止信用卡盗刷行为的发生。
导报记者 陈捷
被盗 50分钟刷走4万多元
陈先生回忆说,信用卡被盗刷发生在去年1月27日,当天中午12点50分左右他到长升酒店一楼用餐,14点左右发现钱包丢失。钱包中有一张长城卡和陈先生的身份证。随后,他马上想到要挂失信用卡,他说:“因为信用卡不需要密码,我当时就想到可能会出事。”但是挂失过程并不顺利,陈先生先是拨打了中国银行厦门分行的咨询电话,获知不能通过电话进行挂失,需要到中行长青分理处柜台办理挂失,但是等他到了柜台后由于信用卡已经丢失,又一时无法记起卡号,仍然不能挂失。时间在流逝,在银行柜台旁边的陈先生越来越焦急,后来他终于想起他的信用卡与妻子的卡是夫妻主副卡,于是通过妻子的主卡进行副卡挂失,挂失后时间已经过了14:30了,在挂失的同时陈先生通过银行获悉他的卡已经被刷卡消费4万多元,其中最后一笔刚刚被刷完卡,地点就在假日商城摩贝尔通讯店。
银行一位工作人员向陈先生建议说,马上赶到假日商城说不定还会有线索,陈先生立即赶往假日商城,路上他抽出时间向110报了警。到达假日商城后,陈先生才知道这家通讯店已经搬家一个多月了。无奈之下,陈先生只好与随后赶来的警官到嘉莲派出所做笔录。
事后,中行向警方提供了本案盗刷卡的签购单,在这张签购单上,陈先生才知道,摩贝尔通讯店1个月前已经从假日商城迁往天虹商场。在这张签购单上一共有五笔被盗刷的消费,分别发生在:灿坤梧村华联店13:34,消费5000元;13:35,被刷走1450元;最大金额的盗刷发生在莲花金鹭首饰,13:58,消费13386元;14:02,13979元;最后一笔是在天虹商场摩贝尔手机店,时间是14:24,被刷走7360元。这样,五笔消费一共41175元,都发生在50分钟内。从银行记录看,还有一笔盗刷没有成功,可能是因为该商场对签名进行了核查,制止了小偷的盗刷。
签名 商场履行了核对义务吗?
在陈先生向警方报案后不久,公安机关就立案展开侦察。当天金鹭首饰店当班的刷卡收银员向警方反映说,拿着陈先生信用卡去消费的是两个人,身穿黑西装,广东口音。这两人除了在中午两点左右成功刷走两笔之外,当天下午四点又到金鹭首饰去刷卡购物,但是由于卡已经被挂失,无法消费,两人旋即离开。
2004年2月3日下午,中行召集了金鹭的当班收银员和财务人员到长升酒店调看有关录像。当提到盗刷者的外表特征时,金鹭的工作人员说,刷卡的人“前额秃秃的,下巴尖细”。陈先生听到后很不满,他说:“身份证上是有照片的,盗刷者的外貌和体形特征,和我差异这么大。商场的工作人员却这么疏忽大意,根本没有尽核对身份的义务。还有,刷卡时留下的签名和我在卡背后的签名相差甚远,完全是两种不同的笔迹,只要认真核对,根本不可能让盗刷者刷卡成功。”陈先生认为,以上三家商场都没有履行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导致盗刷者的肆意消费。
起诉 要求商场与银行连带赔偿
陈先生于去年2月18日向中行厦门分行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拒付被盗刷的五笔消费,这意味着让商场承担这些被盗刷费用。但是陈先生的申请没有得到中行的同意,最终银行从他的户头上划走了这笔钱。
去年4月份,陈先生向思明区法院提起诉讼,将发生盗刷的三家商场分别列为第一被告,向他们索赔全部被盗刷的款项及其利息,此外他还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中国银行厦门分行作为第二被告,对所有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陈先生认为,三家商场没有尽到他们与银联签订的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书有关严格审查身份证、核对本人和查验签名的义务,存在过错;而中行厦门分行没有尽到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根据《中行长城卡退单纠纷仲裁办法》第六条和第十条规定:“购物单上无持卡人签字,持卡人拒绝付款的,其经济损失由代办行或商户承担;……单据上漏填持卡人身份证号码、签字明显不符而遭退单,持卡人不同意付款,为此造成的损失为代办行或商户承担。”
被告的三家商场却答辩说,根据《中行长城卡退单纠纷仲裁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持卡人挂失前及挂失当天所引起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由于本案中信用卡刷卡时间发生在持卡人挂失当天,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陈先生自行承担。
此外,还有一家商场向法院申请中止诉讼,理由是公安机关已经对本案立案侦查,目前案情不明,必须等待公安机关侦查结论,本案的相应责任才能分清。
近日,思明区法院同意了该商户的请求,针对本案作出了中止诉讼的决定。这意味着,要等到公安机关破案后,法院才会再继续审理此案。陈先生对法院中止诉讼的决定表示不服,4月11日,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期内他将向法院提起恢复诉讼的申请。他说:“很明显,作为信用卡持有人,我的利益受到损害。无论如何我想把官司打下去,要回一个公道。”
徐长青 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如果商场“没理由相信”冒用者就是持卡人
储户不必为盗刷埋单
徐长青律师认为,本案涉及的基本法律关系,是持卡人与银行特约商户之间事实合同关系。银行从持卡人账户扣款的主要依据是持卡人办卡时的委托支付授权、银行与商户的合作协议以及商户通过刷卡机提供的持卡人消费信息,而商户要求银行扣款的依据在于持卡人实施了消费行为。因此对持卡人而言,在办卡时委托银行付款并在其后实施消费行为,是同意自账户扣款的条件。但是,当信用卡被他人盗刷时,持卡人是否与商户构成消费关系便存在争议。
徐长青认为,信用卡丢失并被冒用的情况下,如果商户有理由相信冒用者就是持卡人,则符合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冒用者的消费行为视同持卡人所为,消费(买卖)合同成立;如果不能证明“有理由相信”这一点,则冒用者的行为与持卡人无关,持卡人有权拒绝付款。
徐长青说,判断商户是否“有理由相信”冒用者就是持卡人,应结合商户是否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本案中,如果陈先生所说属实,即两种签名笔迹差异明显,盗刷者相貌与持卡人陈先生身份证上的照片相貌差别较大,那么,可依此判断商户没有尽到谨慎注意的职责。也就是说“没理由相信”冒用者就是持卡人,那就意味着持卡人与商户不存在法律上的消费关系,无需支付相应款项,银行则应将持卡人款项划回。至于商户遭受的损失,徐律师认为这应追究冒用者的责任。徐律师说,由于持卡人丢失信用卡是造成商户被诈骗的原因之一,持卡人应对此承担一定责任,但这已经是另一个法律关系。至于银行内部的规定条款以及银行与商户的约定,并不当然决定持卡人与商户间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也不能成为持卡人承担损失的依据。
林志铭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签名即可刷卡风险高
建议银行开发密码信用卡
林志铭律师说,信用卡存在的盗刷风险与它本身固有的弊病有关。我国目前通常使用的身份证包括10年有效、20年有效和长期有效等各种种类,身份证上的照片大多数都不是近照而是身份证持有人多年以前的照片,照片与身份证持有人的真实容貌有一定的差距。另外,我国汉字的签名又有易于模仿的特点,而且同一个人的签名在不同场合不同身体姿势的情况下又往往不同。这就造成了如果商家在审核身份证和签名的时候从严审核,则将把很多真实的持卡人拒之门外,侵犯了消费者的消费权益;而如果放宽标准,则会出现本案的情况。而且核对照片和签名是否相符,并不具有严格的技术参数,这就很难确定审核的严格程度。林志铭律师说:“因此,持有和使用信用卡是一种风险比较高的民事行为。”
林律师建议,为了避免或减少信用卡被盗而产生的损失,消费者最好不要开户持有那种签名就可以刷卡的信用卡;建议银行应该开发并推广凭密码方可使用的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