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心汉”申请离婚“第三者”出庭作证

时间:2009-07-12 09:20:32    文章分类:疑案总汇

法院终审判决不准离婚 要求“自我反思,冷静对待”

站在法官和妻子的面前,申请离婚的丈夫在法庭上请出了自己的同居女友做证人,丈夫说:“我已和她同居,说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第三者”说:“我们两人确实心心相印。”?
拿自己的外遇来请求离婚,对厦门中级法院的法官说,他们断了这么多年的离婚案这还是头一次遇到。昨天记者获悉,法院对该案已作出终审判决。

庭审:以“第三者”名义作证

开庭当天,丈夫林刚(化名)以轻快的步伐走进法庭,看上去似乎对案件很有把握。妻子苏英穿戴整齐,提着一个女式皮包,低着头走进法庭。开庭前,林刚一直提醒准备出庭作证的“第三者”,他的妻子可能会带刀,一定要小心。他还要求法官派个法警值勤。出于谨慎考虑,法官提出看看女方手上的包,女方很配合,但包里并没有丈夫想像中的刀。
夫妻两人都没有请律师,辩论在夫妻两人之间进行。林刚在法庭上说,他和苏英已经分居6年,即使偶尔回来探亲,两人也总是以争吵、打架最终不欢而散。?林刚说,他实在无法再与妻子相处,如果两人再继续过下去,会把他逼疯的,因此请求法院准予离婚。
为了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丈夫林刚作出了一个惊人举措,他请出了自己的新爱人,也就是“第三者”张某。这个证人出庭时眼睛有些红肿,但走进法庭时表情坚毅。她在法庭上证明说,她与林刚早已经心心相印,两人已经商量好,一旦林刚离婚成功,两人立即结婚。
面对丈夫和情敌,妻子苏英有些惘然。当她从迷惘中恢复过来时,第一反应是说了一句话:“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她说,哪个夫妻不吵架,牙齿与舌头也有碰伤的时候,两人闹到今天这个地步,其实都是“第三者”在作怪。
苏英认为,“第三者”并非真心对林刚好,只是想破坏她的家庭。为此,她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丈夫书写的“保证书”,内容是保证不再与外面的女人乱搞,否则“五雷轰顶”。
苏英说,她可以原谅丈夫的“过去”,因为孩子还小,需要父爱。

揭秘:离婚纠纷背后的感情纠葛

夫妻感情为何走到这一步?“第三者”是在怎样的情况下介入的?庭审后,记者分别采访这对夫妻。
据悉,1996年他们经人介绍后认识,第二年2月份就登记结婚。林刚对记者说,他的婚姻是一个错误的选择,因为他当时已经28岁,父母催着他结婚,他就像交差一样,结个婚好回家过年,对父母有个交待。“我后悔选错人了,她初中文化程度,我大学本科毕业。经济上她都依靠我,脾气又不好。”
提起现在的同居女友,林刚则赞不绝口,他说,现在新的女朋友温柔贤惠,毕业于名牌大学,又事业有成,与妻子不可同日而语。
结婚9个月后,夫妻生下了一个女儿,但随后不久,两人就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吵架。2004年9月6日,林刚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与苏英离婚。?据林刚说,这已经是他第三次向法院申请离婚了。
妻子苏英的说法和丈夫相反,她说,原本她与丈夫感情不错,虽然偶尔吵架,但感情并没有破裂,直到出现“第三者”后,双方感情才进一步恶化。“我和他白手起家,没想到今天他事业有成,却变心了。”苏英说,其实早在1999年她就发现丈夫与外面的女人有不轨行为,她当时很生气,曾多次为这些事抱怨过丈夫,两人为这类事情也吵过许多次。
“他一直在外面找女人,一次又一次伤害我和孩子,我实在受不了。”苏英认为,她与丈夫的感情在这样的吵架中确实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判决:不准离婚

二审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允许离婚自由,但这种自由是建立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基础之上。婚姻需要夫妻双方信守诚实,互相忠诚,彼此尊重。林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然与“第三者”同居并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的行为,不仅是对配偶感情与心灵的莫大伤害,也是对法律关于夫妻之间应履行忠实义务规定的漠视,更是对社会善良风俗的违背。虽然,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该条款的立法本意并不是鼓励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过错方以此来作为自己要求离婚的理由。
最后法院判决,林刚与苏英经恋爱结婚,并生下女儿组建家庭,夫妻间应该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林刚应恪守丈夫与父亲职责,作为丈夫要对配偶忠实,作为父亲要为年幼的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担负起对家庭的责任,即使夫妻感情存在沟通障碍,也应予理智对待,不应为求一己之欲而置他人感情于不顾、弃家庭责任而不担,逆道德准则而行之。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不准双方离婚的判决。

说法

林刚:“第三者”当证人是下策
记者:为什么会采用请同居女友出庭作证的方式?
林刚:我知道请第三者当证人是下策,但我实在是不得已。因为多次申请离婚不成,急于求成。然后我又听说?,根据我国婚姻法,男女双方如果感情确实破裂,法院应该允许我们离婚。我就请女朋友作证,目的是说明我自己有了新的感情归宿,夫妻感情确实破裂。
记者:不担心请出第三者会引起争议和反感吗?
林刚:我没想到会有这么大的负面影响,我只希望法庭准许离婚。我有“第三者”是不对,但是并不违法。我有婚外恋的前提是没办法和苏英过了。
记者:有没有考虑过道德谴责和社会舆论?
林刚:我和张小姐是真心相爱。我觉得把原来不幸的家庭解散了,重新组建一个美满的家庭,这样,我会更幸福,我女朋友会更幸福,原来的妻子也解脱。否则,现在我即使没有离婚,回家时也是没有家的感觉了。如果凑合过,天天吵对孩子伤害更大,分开了对孩子也好。
记者:确信现在的女友真的爱你吗?
林刚:我确信。但是现在她已经等了我几年,如果我一直没办法离婚,和她结婚,我想她的等待也是有极限的,我担心再拖几年她也受不了,所以这次法院没判离婚,对我影响很大。
记者:还会继续申请离婚吗?
林刚:百分百要离。按照法律规定,我需要再等半年才能申请,到时我一定要再向法院申请。
苏英:复合不太可能
记者:现在你们夫妻两人关系如何?
苏英:关系不好,闹得更僵了。
记者:夫妻感情还有没有恢复的可能?
苏英:我不同意离婚,但估计也没有复合的可能了。其实这样的生活折磨了我这么多年,我也受够了。孩子抚养权,他要,我不给。
记者:最近生活怎么过?
苏英:丈夫在外地,我一个人带孩子。我现在的心都放在孩子和自己的工作上了,其他的我也死心了,不去多想。
记者:下一步怎么打算?
苏英:如果他一再要申请离婚,我就考虑要把孩子留在身边,在经济上也考虑自己和孩子的生活保障。但是我不知道离了以后,该怎么办?

法律上符合离婚条件虽道德上未必

符合离婚条件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本案中的夫妻符合离婚条件。他说,《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根据上述规定,这两个条件只要具备其中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就应该判决离婚。在本案中,作为原告的丈夫举出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法庭也采信了林刚举出的证据(即第三者当庭陈述的证人证言),同时,林刚也证明了他与被告分居已满6年,也就是说,本案原被告双方之间已经符合应当判决离婚的两个条件。
婚外恋违法但不是犯罪
林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女友同居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林律师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属于违法行为。但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行为不同,并没有触犯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是犯罪,不能处以刑罚。我国的法律对于婚外同居没有行政处罚和民事制裁的规定。
从社会道德的角度,林律师认为,道德的标准则因人而异,是多元化的。特别是对于婚姻家庭事务,很难作出一个对于各方都具有说服力的道德评价。林律师说:“在一个民主社会中,不应该将一个人的道德观强加于另一个人,或将一群人的道德观强加于另一群人。”
妻子有权索赔
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徐长青律师认为,“同居”有严格的法律涵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与其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持续性、稳定性本身应该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不能因过错不准离婚。”徐律师说,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应准予离婚各类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但徐律师也说:“至于本案丈夫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无疑给妻子造成了严重伤害,在道德上是应该谴责的,婚姻法第46条也明确赋予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这种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如果离婚,本案中受伤害的妻子可以向丈夫索赔。”

任何人都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

主审此案的纪赐进法官告诉记者,对于这个案子,合议庭内部也曾经有过争论。
纪法官认为,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说“不应当因为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离婚”,但绝不意味着当事人积极主张自己的过错,就可以获判离婚。
“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的行为中获得利益”是各法律体系的立法精神。纪法官认为,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也适用于调整具有身份关系的法律。像原告这样,以主张自己的非法行为来获得权利,如果这种行为得到法律的默许,那将与社会道德背道而驰,也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
但是,下判决必须以婚姻法为法律依据。“我翻遍了单位书店和图书馆的相关书籍,却没有得到关于这条司法解释的细解。”纪法官坦承。
“难道立法者当时没有想到会出现这种情形?是不是觉得中国人太善良了,不可能在法庭上积极主张自己的过错?”可是,这种现象现在出现了,纪法官感到,此时的法律显得苍白无力。
“坦白说,我们最后是以说教式理由来驳回他的上诉。其实,我们相信,到了这种地步,任何说教也是难于改变请求者对离婚的‘执着’。判决书的字里行间有我们法官的无奈。但愿像当事人这样的人能从中反思改过。”纪法官这么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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