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妇洗澡触电身亡没足够证据?
时间:2009-07-12 09:23:15 文章分类:疑案总汇
少妇在洗澡时触电身亡,致死原因有很多种,但没有一个有足够证据--只有可能性 法院咋判案?
法院能根据可能性判案吗?尽管大多数人都觉得这是不可能的事,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法院还是会遇上一些可能性案例。比如,当一个案件的损害结果有几种可能性原因,可能是几个责任人当中的一个人导致时,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近日,厦门市中院就审理了一起典型的可能性案例。这个案件历经两年的诉讼后,终于在近日调解成功,死者家属获得了10万元的补偿金。
事件:触电死亡
2002年9月10日教师节,这一天对大多数教师来说都是个好日子,但是对于蔡塘小学教师张民(化名)来说,这却是个很不幸的日子。晚上9点半左右,当他回到家里时,发现妻子林某仰面倒在洗澡房的地板上,他赶紧把妻子拖出洗澡房做人工呼吸,但是妻子却没有任何回应,紧接着他又急忙拨打120求助。随后,张老师回到洗澡房,准备拔下热水器的插头,可手还没有碰到插头就感觉到有股吸力--他自己也触电了!他左手扶着墙,右手用力拉开,一瞬间他就被弹了出来,还好他并没有受伤。在一位同事的帮助下,张老师将触电的妻子送到厦门中山医院抢救,但是到医院前,妻子已经永远地闭上了双眼。?
死因:多种可能
事故发生后,湖里区安委会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了调查,作出了调查结论。该调查报告认为:冠兰公司的外包施工公司在201室钻孔时损坏用电线路,是导致林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蔡塘小学宿舍接地电阻过高,楼房接地装置不能发挥应有保护作用,是事故次要原因。死者家属于当年11月根据这份调查意见将冠兰公司和蔡塘小学告到法庭,索赔35.7万多元。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在庭审过程中,湖里区法院启用专家证人办法,委托省政府安全生产专家组进行司法鉴定。2003年3月27日,受湖里区人民法院的委托,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专家组,对该起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后则认为,导致林某死亡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浴室热水器电源插座漏电和施工队施工钻孔时钻破电线以及其他多个原因,都有可能造成触电事故的发生。专家鉴定意见还认为,这次事故鉴定时间距事故发生时间已经过去半年多,现场发生了变化,无法完全按原有条件进行模拟实验。另外,有些人为意外因素无法侦查。因此,鉴定无法确认导致林某死亡的唯一原因,只能提供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原因的分析结论。
判决:三方不满
湖里区法院经多次庭审后,于2003年12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冠兰公司与学校各赔偿原告4万1千多元。结果,原告和两被告都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不满。
原告张老师和其岳父母不服,他们上诉称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赔偿数额明显偏低,要求改判增加赔偿数额。?
被告之一蔡塘小学不服,也上诉称:“没有证据证明学校的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林某死亡。另外,在案件责任认定不清的情况下,判令其承担50%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蔡塘小学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另一位被告冠兰公司也不服,也向法院提交了长篇上诉状,认为冠兰公司的施工行为与林某的死亡损害结果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在事故原因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不能根据事故的可能性原因就判令冠兰公司负50%的赔偿责任。?
调解:成功解决
经过了一审、二审,长达两年的诉讼后,最后事件三方都选择了调解。在各方的努力下,近日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厦门冠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外包施工公司、蔡塘小学补偿给死者家属10万元,其中,冠兰公司与外包施工队共提供7万元,蔡塘小学3万元。事件三方都对这样的调解结果表示可以接受。冠兰公司总经理林勇强在调解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提起上诉的目的只是想要讨一个说法,恢复公司名誉。一审判我们赔偿,那意味着我们公司对这一个案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是我们无法接受的。二审调解的结果是补偿,这不是法律责任,更多的是出于同情。这样的结果,对恢复我们公司的名誉意义重大。“?
说法
杨立新
人大民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不能根据可能性判案
本案一共有三份对事故责任的鉴定意见,都没有确定或者不能确定林某的死亡原因。但这些意见都有一个共识,就是林某的死因存在几种可能性。根据这些技术鉴定意见的可能性结论,并不能认定冠兰公司的施工行为与林某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没有这种因果关系,本案也就不适用《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因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后果,双方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但是本案由于不能确定行为人(冠兰公司)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不能让冠兰公司对林某的死承担公平责任。
有些人认为,对于本案两位被告可以适用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导致损害责任的规则。也就是说,从一个建筑物上,由一个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向外抛掷物品,损害到他人,又无法判明究竟是建筑物中的哪个人造成的,因此全体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这一规则现在还没有确定的法律根据,仅仅存在于个别的案例和法理探讨中。而且这个规则在适用中也存在严格限制,只限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引起损害的场合,在其他方面适用这样的规则是法理所不允许的。
张东山
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调解是最佳出路
这是一起一般民事侵权索赔纠纷案件,处理这样的案件,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一方应当举证证明事故发生的确切原因。但是本案无法查明事故发生的确切原因,原告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只有几种可能性原因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也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纠纷固有的局限性。二审法院充分考虑死者家属的实际情况,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各方面对现实情况,为了寻求妥善解决纠纷,并避免诉讼风险,由被告冠兰公司和蔡塘学校共同支付补偿金以调解方式结案,可以说是最佳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