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2-21 10:55:18 作者:魏广存律师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第(一)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魏广存律师自2001年从事律师工作,现执业于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10年来办理案件500多起,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工伤认定、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房地产、合同、保险、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刑事代理及辩护。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勤勉尽责,精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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