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2-21 10:56:41 作者:魏广存律师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对夫妻一方因企业改制等原因获得的“工龄买断款”,可以参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确立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