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代理词

时间:2012-03-23 17:35:29  作者:周德鸿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代理词

审判员:

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某与李某某离婚一案的代理人,我接受委托后,依照《律师法》的规定调查了相关证据,今天我依法出庭参与该案的法庭审理,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彻底破裂,应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原、被告双方虽系自由恋爱,于2005年8月12日登记结婚,但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完全暴露了自己脾气暴躁、自私自利、毫无家庭责任感的品性,为此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对被告的行为稍加劝说就会受到被告的谩骂,原告的所谓多年的夫妻生活就是在与被告的不断的争吵之中度过的,原告的身心已经饱受摧残,并且原、被告双方在每次吵闹、打架之后都提出要离婚,只是因当时双方都在外面打工,没有及时回来办理法律手续。但之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不但没有变好反而更加恶劣,至2010年1月份原、被告再次发生纠纷后,双方就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没有任何联系。原告提供的秦某某、曾某某、陈某某、伍某某的证人证言以及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的证明充分证实原、被告之间这几年感情不合,并从2010年1月份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有两年多时间。原、被告长期分居并至今没有生育小孩的事实也说明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已无任何和好的可能,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这样的婚姻关系如果从法律上强行捆绑在一起,无疑对于双方都是一个极大的痛苦,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应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前感情基础差、草率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而经常吵架、扯皮,双方双方因感情不合从2010年1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有两年多时间,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

                 原告方代理人: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德鸿

                                       2012年3月23日

 

执业机构: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重庆 万州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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