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12-06-25 15:51:00  作者:周德鸿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秦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答辩状

答辩人:陈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住忠县××镇××村×组。

因原告秦某诉我离婚纠纷一案,现我依法答辩如下:

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离婚事实和理由完全不属实。双方婚后感情一直很好,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希望早日象以往一样和好如初。

原、被告自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9年×月生育一女儿陈×,2010年×月×日才在××镇政府登记结婚,2010年×月×日又生育一儿子陈×峰,可见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两年多时间后,在对对方经过了充分了解并建立了真正感情之后双方又经过慎重考虑才登记结婚的,可见双方的感情基础是牢固的。婚后答辩人视原告父母如亲生父母,孝敬二老、辛勤劳动,原告父母一有事情打就电话给答辩人,答辩人便马上开车与原告一同回去看望二老和耕作田地,答辩人在村里、亲戚朋友中都受到一致好评。答辩人于2008年在××街上租房开办一摩托经营部,原告与答辩人一起在街上料理家务,照顾孩子生活和经营摩托门市,家庭生活一直幸福、美满,并不是原告所述的“被告沉迷上网”。原、被告双方性格也合得来,相处很好。对于家庭,虽然经济不是很宽裕,但双方都能毫无怨言。对于双方感情,婚后虽然偶尔发生点争吵,但很快便和好如初了,并不是原告所说的被告性格内向、脾气暴躁、时常发生吵打,原告所诉的被告多次殴打、致伤原告也完全不属实。2009年×月那次是被告象往常一样与原告开玩笑,结果不料原告不依,双方为此发生了一点儿抓扯,尽管这样,双方仍无性格和原则上的分歧,即便偶尔吵闹,但也很快便和好了,之后答辩人与原告再也没有发生过吵闹、抓扯等现象。如果真如原告所说,原告根本不会在2010年还与答辩人去登记结婚,也不会在2010年×月×日与答辩人生育儿子陈×峰。现在原告提出离婚,答辩人认为并不是原告的真心意思。

双方婚后因为感情很好,生育了两个子女,答辩人为了家庭生活而扩大摩托经营规模,与原告于2010年×月共同在忠县××银行贷款×万元。另外现尚欠忠县×××处货款十万多元。这些都是双方婚后为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原告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婚后双方一直在××街上共同居住、生活,感情并没有破裂,原告起诉离婚的事实不属实、理由不充分,不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关于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和社会的稳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使双方早日和好或者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陈某某

               代理人: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德鸿

                        201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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