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2-20 14:33:00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适用,会构成挪用公款罪,在司法审判时,要根据挪用的公款数额来进行量刑,那么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请看下文案例解析。
案情简介:利用财政所张职务之便利挪用公款
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金荣利用担任茶陵县平水镇财政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对平水镇政府的相关财政收入采取截留不交账的手段,挪用公款共计4719616.06元。通过转账、存现、支付宝等形式陆续转入其中国银行的个人银行卡中,再通过网上支付的形式注入到其个人在网上注册的多个炒现货的账号中,用于网上炒现货进行营利性活动并亏空。除了河东板栗园竞标款60万元刘金荣归还给曾某外,其余4119616.06至案发仍未归还茶陵县平水镇政府。案发后,刘金荣主动到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判决: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刘金荣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对未归还的赃款4119616.06元,应予继续追缴归还给被害单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金荣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从2015年6月27日起至2026年6月26日止。)
二、对被告人刘金荣犯罪所得赃款4119616.06元予以继续追缴,返还给被害单位茶陵县平水镇政府。
律师说法: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以上就是关于“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政府公款构成犯罪,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要结合挪用公款的数额,后期是否退还,以及挪用公款后的用途等多方面因素来考虑。如果亲友涉嫌相关犯罪行为,最好咨询专业律师帮助分析,避免受到过重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