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合法吗?

时间:2011-10-08 15:12:13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例情况:

    小松原是一家网络公司的普通职员,2006年大学毕业后即到该公司上班,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09年8月。合同约定如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2008年3月,由于工作内容单调,小松感到在这里已经没有自我发展的空间,于是想向公司提出辞职,但被告知如果辞职将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

   小松想知道这样的违约金合法吗?

律师分析:

    双方劳动合同虽然在2006年签订,但是仍然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该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有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如违反该规定需支付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则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首先,小松的情况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况呢?如公司未对小松进行专业培训,则该违约金约定是违法的;如公司确实为小松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进行培训,而小松违反关于服务期约定则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费用数额由公司负有举证责任。此外,公司要求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据此,即使违约金约定合法,但数额显然是畸高的。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小松仅是公司的普通职员,且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不能据此要求小松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因此,小松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合同关于违约金的条款无效,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减少违约金数额。

    但应注意,即使劳动合同该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因此,小松如要提出辞职,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

执业机构: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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