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0-09 15:32:11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条款表明,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就医方的医疗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方面实行的是举证倒置原则。
案例:2003年,王某因急性阑尾炎入医院治疗,医生在确诊后对王某实施了阑尾切除手术。在手术恢复后王某总觉的腹痛,后检查在其小腹内存有一片纱布。王某只得再作手术将纱布取出。王某就此起诉医院,要求医院负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要求医院就王某腹内存有纱布和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因果关系进行证明,被医院拒绝。问:该如何处理该案件。
分析: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医院未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及其医疗行为与原告受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应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其应当对王某的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