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损害赔偿

时间:2011-10-26 14:53:34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关于离婚后损害赔偿

【樊律师联系方式:13801094680、18211121311】

一、适用条件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一) 有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提起的主体: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一》

2.1.1、第29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2.1.2、第30条第2款之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2.1.3、第30条第3款之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三、赔偿范围

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四、案由

   4.1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之13条应为: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执业机构:北京康柯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遗产继承 工程建筑 工商查询 常年顾问 合同审查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股份转让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樊学峰律师 > 樊学峰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